下面就为大家详细分析。

首先,企业应注意以下两点:

1、注意清理公司合同;

2、注意纳税义务时间。

在4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发生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纳税义务发生在 4月1日以后,如果“强制”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

同时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存在一个合同或一项业务,部分业务开具16%/10%原适用税率发票,部分业务开具按13%/9%新适用

税率开具。

在4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6%/10%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