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可以促进全民阅读,更好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社会科学文化素质,助力创新型国家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传承和弘扬包括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在内的人类文明成果。

“3月1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施行。今天,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公共文化法律保障走向体系化的重要步骤。”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说。

记者从文化部了解到,目前我国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基本建成,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县级以上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3139个,全国公共图书馆总藏量83844万册件,全国人均藏量0.61册件;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全国公共图书馆拥有电子图书83041万册,电子阅览室终端126702台,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已在全国33家省馆、374家市馆启动实施。

数字显示,2015年各级财政对公共图书馆的财政拨款为127亿元,新增藏量购置费19.7亿元,全国人均购书费1.43元。中央财政用于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经费补贴4.04亿元。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等作了规定。

李国新说,草案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构建了图书馆事业发展基本制度;二是在促进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上迈出重要步伐;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和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等发展方向和原则,鲜明体现了现代图书馆建设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